作者:on.cc東網-朱學恒 (低階酸民代表)
如果有一天,因為你是一個犯罪的受害者,而且你不幸離開這個世界,結果導致你的名字再也不能被提起,你的書也不能亮出封面,你的父母也不能在聲明中提到你的名字,你的照片從此不能以本來面目出現,一定要照上抹去你身分的馬賽克;
再也不能有人記得你,紀念你的名字,你覺得是對已經死亡的你的保護,還是把你從社會上徹底抹殺的殘暴行為?
「台灣一名26歲林姓女作家自殺身亡,其雙親更透過出版社發出公開聲明,直指女兒『8、9年前遭補教名師誘姦』是輕生的原因,消息震撼台灣社會。
台南市社會局今天指出,已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致電要求代發聲明的出版社撤文,否則有觸法之虞。
台南市社會局表示,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訂『任何人』皆不得透過媒體、網絡等其他方式,公開或揭露被害人姓名與可判別身分的資訊,違者經檢舉成立,地方政府社政機關依法可處最高10萬元新台幣罰鍰。」
這就是台灣的這條法律荒謬的地方。
這是性侵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的全文:「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道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道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也就是,如同你看到的荒謬結果一樣。即使當事人已經出書,這次的當事人父母發聲明想要讓社會有所警惕,出版社轉發,也都違反了這條法律,可以按次處罰到改善為止。
因為這條法律處罰的是「任何人」,沒有例外。即使父母兄弟姊妹想要舉辦紀念活動,在網路上轉發聲明,都是一樣會被按次處罰,直到你改善為止。
而且更荒謬的是,衛福部和台南市社會局高舉了這個性侵害防制法來威脅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的罰則針對的案件,其實根本沒有成案,也沒有進入法律程序。
但光是這樣的威嚇力,就足以讓全台灣所有的媒體不敢揭露當事人的姓名,不敢刊登她的照片,不敢提及她的書名,甚至連書中的女主角都一律不准在媒體上被提及。
衛福部和台南市社會局所謂的保護,徹底而且有效的讓這個案件中的受害人被消失,被禁聲,被遺忘;她原來在公開場合的演講和座談,也都必須打上馬賽克。
在這個案子中,反而是受害者被懲罰,被從社會上實質的消滅,彷彿她才是犯罪者一般,彷彿你是性侵案的可能受害人,社會局就要假設你應該隱姓埋名消失在這個社會上,即使你已經出書談論,主管機關也會認為我們連你的名字都不能提。
把一個受害者從社會上實質抹殺,削去她的名字,還自以為是地以為這是種保護,卻讓她的家人連自己女兒的名字都不能提。這真的是我們社會保護受害者的原意嗎?
還是這又是一次公務員曲解法律原意,保護加害者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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